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处理经济纠葛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经济诉讼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葛案件,确认经济权益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次序、经济次序,保证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停止。
人民法院是国度的审讯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度依法行使审讯权并实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讯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与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讯权,使其能够按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和方式停止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益和实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位置,对经济纠葛案件的处理起着决议性作用。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作纠葛,以本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谨,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被告、被告和第三人。
被告,是指因本人的经济权益遭到损害或者与别人发作经济权益争议,以本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惹起诉讼程序发作的人。被告,是指被诉称损害了被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被告发作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第三人,是指对被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益,具有独立的恳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恳求权,但案件的处置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严重影响。